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5〕144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切实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学习、精神关爱等各方面的保障政策更加完善、制度更加健全、措施更加有效、机制更加优化,为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切有利条件。到2020年全面建成工作系统化、保障制度化、服务专业化、监督保护法制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原则。社会政策、公共福利充分体现儿童利益优先,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关爱困境儿童的社会环境。
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的特点,分类、分层、分标准实施保障,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意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二、困境儿童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本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负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困境儿童认定及救助流程
(一)申请。由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户籍本、本人身份证、证明所处困境的相关材料,至所在村(居)委会(儿童福利工作室)填写《昆山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附件1);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管理缺失的,可有所在村(居)委会直接提出救助保护申请;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情况及时提出救助保护建议,并明确专人作为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附件2)帮助申请人向所辖区镇民政部门(儿童福利工作站)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核。区镇民政办(儿童福利工作站)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对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审批。
(三)确认。市民政局(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负责困境儿童的认定工作。对符合孤儿条件的,发给《儿童福利证》,按孤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其他条件的,建立困境儿童档案,纳入儿童福利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分类保障职责将《昆山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困境儿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认定。
四、建立健全各类保障制度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1. 孤儿: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孤儿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成年的孤儿按照政策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和就业指导。
2. 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缺失的儿童本人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3. 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对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低保家庭儿童,按低保标准的120%发放生活补助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按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费补助费。
4. 重残重病儿童:低保家庭的重残儿童按低保标准120%发放重残生活补助费,同时享受重残补贴;非低保家庭的重残儿童按低保标准发放重残生活补助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5.流浪儿童:在保护期间由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6. 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遇有突发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上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及生活补助费不计入监护人家庭收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给予动态价格补贴。符合条件经认定审批的困境儿童,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等。以上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遇上级标准调整,则按上级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各区镇,民政局、财政局)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加强困境儿童医疗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疗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我市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
(1)医疗救助。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的可以享受社会医疗年度救助,救助起点标准是700元,3万元封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当年未享受社会医疗实时救助的本市户籍困境儿童,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可享受70%的专项医疗救助,与年度救助不重复享受。被认定为低保、低保边缘的本市户籍困境儿童,居民医疗保费全额救助,在昆山市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除正常结算外,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自负部分,在2000元(含)以上享受85%救助,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线全额救助,住院统筹自负部分按85%救助,住院合规自费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50%,2万元(含)至10万元部分救助60%,10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70%。
(2)大病补助。对符合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标准的困境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住院自费救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的住院和门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补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年度内大病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按《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暂行办法》。
(3)慈善救助。对不符合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标准的困境儿童确因患重大疾病(包括罕见病)经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住院自费救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仍然较大的,争取通过慈善等途径进行救助。
2. 优先开展困境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创造条件为困境儿童的诊疗提供便利。对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补助金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做好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补贴工作,依据《昆山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办法》(昆政办发〔2013〕63号)发放康复补助,并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残疾婴幼儿及时提供专业康复训练服务。
3.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将符合手术适应症的机构残疾儿童、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和残疾儿童及时纳入“明天计划”,送医治疗,做好手术前残疾儿童体能康复、手术中护理、手术后康复训练等工作。
4. 健全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救治机制。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工作,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责任单位:各区镇,民政局、财政局、城管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1. 加快完善孤、残、贫困儿童的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严格执行困境儿童学杂费减免制度,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2. 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保障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3. 建立困境儿童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一经发现学生辍学,应当立即向其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报告;对沾染不良习气的困境儿童,学校、社区要发动教师、社工和志愿者,及时开展心理辅导,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健康成长。
(责任单位:各区镇,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文明办)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1.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
2. 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精神,坚决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和各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关工委)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
1. 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2. 加强失足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困境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困境儿童及早回归社会。
3. 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优化困境儿童的家庭环境,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社会氛围。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帮助其健康成长。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活动。
(责任单位:各区镇,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文广新局,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关工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府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科长为成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困境儿童信息库,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作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牵头单位,统一扎口管理困境儿童的信息;司法、卫计、残联等其他成员单位掌握的信息要明确专人负责上报;各成员单位在共享信息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权。
3.建立发现、受理、处置机制。区(镇)、村(居)要对辖区内的困境儿童实施动态排查预警,及时掌握新增或困境程度变化情况,做到应急响应、主动介入、积极干预;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服务平台,评估困境儿童的求助需求后转介相关的职能部门,快速做出答复,解决实际困难。
(二)健全服务网络
1.完善困境儿童三级服务网络。在全市建立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在市级层面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儿童福利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在区镇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受理困境儿童的救助申请、审核、上报工作,定期对儿童福利督导员进行培训,协调解决困境儿童的困难;在村(居)委会建立儿童福利工作室,负责收集困境儿童基本信息,传达政府有关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申请有关福利津贴,对遭遇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进行定期探访,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健全困境儿童保护设施网络。在全市建立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困境儿童保护设施网络。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妇女儿童庇护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岗、法院少年庭励志学校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设施作用,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
3.建设儿童福利示范基地。整合社会资源,着力建设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示范基地,发挥基地的服务特色,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服务,为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支持。
(三)提升服务能力
1.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承担相关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等责任。
2.创新服务方式。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注重“授人以渔”的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协助社区开展各类针对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的工作,提升困境儿童的综合素质。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对从事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教育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儿童康复护理、特教机构。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帮扶困境儿童,提供抚育指导、康复训练、家庭监护干预、法律援助、保护救助、关爱服务等涉及儿童权益相关事务服务和管理。
(四)积极宣传引导
1.加大分类保障政策宣传。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3.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奉献爱心、提供服务等形式,为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保障政策及标准针对18周岁以下的户籍人口。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出台相关政策,确保省政府及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昆山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2. 昆山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登记表。
附件1
昆山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编号:
困境儿童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籍贯 |
|
(照片粘贴处)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户籍所在地 |
|
现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困境状况 |
|
困境类别 |
|
监护人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家庭住址 及联系电话 |
|
与困境儿童关系 |
|
工作单位 及联系电话 |
|
监护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议采取何种救助保护措施 |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 年 月 日 |
区镇初审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困境儿童监护人保存,一份由负责审批的民政局保存
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粘贴处
困境儿童证明粘贴处
附件2
昆山市儿童福利督导员登记表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籍贯 |
|
健康 状况 |
|
身份证号 |
|
文化 程度 |
|
政治 面貌 |
|
家庭住址 |
|
联系 电话 |
|
现工作单位 |
|
职务 |
|
督导区域 |
|
专、兼职 |
专职□ 兼职□ |
工 作 经 历 |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区镇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