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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农委、省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护好农村 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查阅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转发江苏省农委、省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护好农村

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昆农办发〔201442

张浦镇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各区镇经服中心;各区镇妇联:

现将江苏省农委、省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苏农经〔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

 

                  中共昆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昆 山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20141017

 

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中保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

苏农经20148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生产要素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完善农村治理体系而采取的重要举措。紧紧抓住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历史机遇,依法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国策、消除农村性别歧视的必然要求。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法律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但受传统和习俗的影响,在“从夫居”婚姻模式下,农村妇女土地权力仍缺乏保障,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规民约的方式,剥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将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土地收回;个别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只填写男性户主信息,而对农村妇女作为共有权人不详细填写,留下隐患。因此,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明确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一样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对于贯彻男女平等国策、保障妇女土地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调动农村妇女积极性、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户主,在订立承包合同或进行确权登记过程中,妇女作为共有权人的身份容易被忽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当前我省农村妇女已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是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保障农村妇女对家庭承包地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收益权,获得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利,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利于调动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三)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传统婚姻模式下,广大农村妇女随着婚姻的缔结和变故而发生迁移,其家庭成员和集体成员身份也随之发生变更,这种迁移和流动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少数地方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相关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有发生。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的财产价值和资源特性日益凸显,与农村妇女有关的土地权益纠纷也逐年增多,有些地区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不够重视,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条件。

二、重点把握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小组和工作队伍要纳入妇联组织。各级成立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要吸纳同级妇联组织进入领导小组,共同参与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工作的督导检查。乡村工作队伍要纳入农村妇女同志参与对疑难问题的调处,确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二)将性别视角纳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对妇女平等对待,同样可以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和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切实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三)正确处理好“村规民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视妇女的问题,为维护好妇女土地权益奠定基础。落实好离异、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避免因妇女出嫁、离异、丧偶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二轮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的出嫁女,因离异、丧偶等原因,在新的居住地未能获得应有承包地的,应主张其在“娘家”承包地权益;二轮承包时在“婆家”获得了承包地,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居住地,应明确其在婆家的承包地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四)积极开展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调处工作。要畅通农村妇女表达诉求渠道,针对农村妇女因婚姻迁移产生的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做好法律援助、纠纷调解、信访接待工作。在调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时,要以此次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作为认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依据。要着力培训一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资格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仲裁员队伍,为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有力支撑。要依托镇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将各类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化解在当地、消灭在基层。

三、明确职责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整体合力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紧密配合、明确职责、分工负责、联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全面推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维护好妇女权益。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增加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确权登记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实化工作举措,确保每个农村妇女都能够享有对承包地同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认真排查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性文件的起草和讨论,及时了解向当地农经部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政策规定的落实;要及时发现总结确权登记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要积极组织业务培训,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内容,营造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2014年9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