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
保安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6〕35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公安局制定的《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教育局 昆山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保安员队伍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0人的校区至少配4名专职保安员,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校区至少配6名保安员,超过2000人的校区至少配8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8名专职保安员。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将安保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市教育局和公安局备案。
第五条 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向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购买服务。民办学校可自行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公司
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购买保安服务,各区镇公办学校由区镇统一购买保安服务。
各学校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通用文本由市教育局会同公安局商定。合同应当归档备查。
学校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六条 学校保安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当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保安员资格并符合相关要求;
2. 男性,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3. 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和被吊销保安员证记录。
第七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和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和规章制度,初步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服从学校管理。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2.加强门卫特别是校门口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切实做好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夜间巡查工作。
3.做好上、放学期间值守工作,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4.严格执行学校保安员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岗位操作规程、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和报告流程等相关规定。在岗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妥善保管并能熟练使用各种安防器械、CK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
5.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安保工作任务。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提高保安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学校认为保安员不适合从事学校保安工作的,应向保安服务公司提出书面意见,保安服务公司应根据学校的建议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为学校提供保安服务,保障学校保安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等制度,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防卫器械等装备。根据学校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治安保卫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督促直属学校落实学校安保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做好校园内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防范宣传工作,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学校开展针对学校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升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各区镇要切实加强辖区范围内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区镇所属公办学校及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落实学校安保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办学校保安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保安服务经费由办学单位承担。直属学校的保安员配备由市教育局核准,各区镇公办学校的保安员配备由各区镇核准,民办学校的保安员由各办学单位按规定配备,经所在区镇核准,学校保安员配备情况应报市教育局和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